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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职业薅羊毛”起纠纷,济南法院:属违法合作,不受法律保护

新黄河 昨天21:23

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各类补贴、满减、秒杀等促销活动层出不穷。这些优惠在给消费者带来实惠的同时,也催生出一批专门钻营平台规则漏洞、以套取补贴为业的“职业薅羊毛”群体。有人以为,只要与他人签订一份“委托合同”,就能将这种套利行为“合法化”,殊不知,这种看似“稳赚不赔”的合作模式,实则暗藏巨大的法律风险。

6月1日,济南商河法院发布一起虚假交易案件,张某与李某口头约定,一方垫付资金抢购低价手机、一方负责转卖分成,后因佣金分配产生矛盾诉至法院。法院审查认定,二人所谓委托合作属于虚假交易,不仅扰乱平台经营秩序,还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相关民事行为依法无效。经法官充分释明法律风险,原告主动申请撤诉。

法官提醒,以套取补贴为目的签订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职业薅羊毛”不仅会面临平台处罚,情节严重还将承担治安乃至刑事责任,切勿贪图不义之财。

据案情介绍,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约定合作开展一项“套利业务”:由李某在某电商平台利用平台补贴政策,以低于市场价的补贴价格抢购手机;张某负责垫付购机款,手机直接邮寄至张某处,由张某对外转卖;转卖后赚取的平台补贴差价,双方按比例分成,张某每单获利150元,李某获利50元。起初,双方合作颇为顺利,几单交易下来,张某如约拿到了分成,李某也赚取了佣金。在后续两单交易中,双方因为佣金分配产生争议,进而诉至法院。

案件开庭后,负责承办的商河法院立案庭员额法官王登旺经过细致审查发现,双方所谓的“委托合同”关系,表面上是委托购买手机,实质上却是利用电商平台补贴规则进行批量套利。李某在平台下单购买手机,利用平台补贴压低进货成本,张某出资垫付后转卖变现,双方共同瓜分平台补贴。这一行为本质上属于以虚假交易套取平台补贴,并非真实的消费需求。

法院方面认定,该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首先,它扰乱了电商平台正常的经营秩序,破坏了平台补贴机制设置的公平性和真实性;其次,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关于禁止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规定,属于典型的违规操作;再次,这种以套取他人(平台)利益为目的的合作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合作意图在于套取平台补贴,双方对行为的违法性均具有主观明知或应知,均存在过错。考虑到平台已经因双方的虚假交易行为对双方采取封号、信用降级等惩罚措施,法官向双方充分释明了法律风险后,原告张某主动撤诉。

王登旺表示,近年来,“职业薅羊毛”已经形成了一条隐蔽的灰色产业链,有人专门研究各平台补贴规则,组织人员批量注册账号、虚假交易、套取优惠,甚至衍生出“代挂”“代抢”等配套服务。不少人被“轻松赚钱”的幌子吸引,投入资金参与其中,却忽视了背后的法律风险。

王登旺称,有人以为只要双方签了合同,约定了分成比例,就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关系,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合同的效力以其内容合法为前提。如果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那么这份合同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合作产生纠纷,投入的资金很难通过诉讼途径追回。法院不会支持一个以违法为目的的“生意纠纷”。不仅如此,参与套利的个人还可能面临平台封号、补贴追缴、信用降级等后果,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触及治安处罚或刑事犯罪。

“‘天上不会掉馅饼’,靠钻规则漏洞赚取的‘快钱’,往往伴随着难以预见的法律风险。”王登旺表示,电商平台的补贴政策,本意是让利于真实消费者,而不是被少数人当作套利的工具。参与虚假交易、批量套取补贴,不仅违反了平台规则,更触碰了法律底线。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才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根本之道。

(新黄河)

责任编辑:帅为

值班主编:吴佳

值班审读: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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