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子慧

4月15日上午8点左右,正值早高峰时段,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滨河路发生一起因“开门杀”引发的致命交通事故。一辆别克轿车停车开门时撞倒后方驶来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随即遭后方奥迪车碾压,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开门杀”已非新鲜话题,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电动车被撞倒后,又遭遇了第二次碰撞。两次碰撞间隔极短,责任如何认定?是算一次事故还是两次事故?别克车、电动车、奥迪车各自应承担什么比例的责任?
针对该事故中各方责任的认定以及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采访了专业律师。
事故定性:属于一次事故,别克车极有可能承担主要责任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李想律师表示,虽然物理上发生了电动车撞车门和奥迪车碾压两个过程,但交管部门在进行责任认定时,会将整起事件认定为一次交通事故,而不会单独区分“第一次碰撞的责任”和“第二次碰撞的责任”。责任认定的核心是各方的违法行为及过错程度,与最终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别克车驾驶人在路边临时停车开门时未观察后方来车,直接违反了该条规定。
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高芳芳律师指出,别克车的“开门杀”行为是整个事故发生的源头因素。如果没有这一行为,电动车不会倒地,后续碾压也不会发生。因此,别克车驾驶人极有可能被交管部门认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作为受害者,只要不存在酒驾、严重超速等明显过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奥迪车责任:需综合判断车速、车距、路况,可能是次责甚至无责
“奥迪车在电动车倒地后未能及时避让,直接碾压倒地人员。奥迪车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需要结合车速、车距、现场路况等具体因素综合判断。”李想律师分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奥迪车驾驶人有义务时刻注意前方路况,保持安全车速和刹车距离。
高芳芳律师进一步分析表示,如果奥迪车存在超速、跟车过近、分心驾驶等情形,导致没有足够反应时间,则可能承担次要责任。
如果事发路段光线不足、路面湿滑,或者电动车倒地位置过于突然、处于奥迪车视线盲区,且奥迪车已尽到正常注意义务,则奥迪车可能被认定为无责任。
具体责任比例,最终由交管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车辆鉴定等证据依法认定。
刑事风险:别克车主或涉嫌交通肇事罪,奥迪车主通常不构成犯罪
本案已造成一人死亡,各方可能面临不同的刑事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此,高芳芳律师直言,别克车主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风险最高。本案中,别克车违法停车、未观察开门是事故的源头。只要交管部门认定其负主要责任,即便死亡结果由奥迪车直接造成,别克车主也需对制造危险源承担刑事后果。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通常伴随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奥迪车主通常不构成犯罪。交通肇事罪要求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高芳芳律师直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因前方突发状况(如开门杀)导致瞬间倒地而未能及时避让的后车,通常仅被认定为次要责任或无责任。负次要责任或无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奥迪车主一般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其可能面临民事赔偿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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