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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明确居委会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新办法4月1日起施行

人大直通车 昨天19:38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3月31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获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6年3月31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首次全面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于1993年制定颁布,此次属首次修订。

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嫣姝介绍,《办法》共7章43条,总结山东工作实践,细化规定了居委会在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支持引导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关爱困难群众、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统筹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以及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等9个方面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义务,为居委会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职能作用,推动提升城市社区治理精细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提供了有力法治引领和保障。

居委会选举是实行居民自治的重要环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任期、选举的组织实施,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成员数量、产生方式、回避退出以及重新推选,明确了参加选举人员的范围,规范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以及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和职务终止情形以及出缺后的补选程序等。针对近年来选举实践中出现的制度薄弱环节,如委托投票、居委会成员当选票计算等难点,《办法》明确了委托投票规范以及居委会成员当选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居民委员会自身建设,提高民主管理能力,自觉接受居民监督,《办法》规定了以下制度:居务公开制度,对不及时公开的明确处理方式和责任追究;规范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回避、资格终止和补选,居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完善民主评议工作,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规范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审计的组织以及审计结果公布等事项。

对于涉及居民利益的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接受社会捐赠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以及社区服务项目实施、社区公共空间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等事项,《办法》明确需要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由居民会议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治理重心和资源向基层下沉的要求,《办法》以专章对居委会工作保障进行了规定,明确居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报酬及其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电、用暖、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价格。对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或者委托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提供经费和条件保障。

责任编辑:杨璐

值班主编:王健

值班审读:王丽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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